裁判文书详情

陈*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辩护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明知他人在上海市**XXX号地下一层“弈万动漫城”放置“彩金明牌”八合一游戏机1组、“九莲宝灯”八合一游戏机1组、“龙游3世”八合一游戏机1组、黄色无名捕鱼机八合一游戏机1组、狼п游戏机2台的情况下,仍担任领班,负责管理动漫城工作人员,帮助发放员工工资,维护动漫城现场秩序等日常活动,为他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15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该游戏机房内查获赌博行为,抓获被告人陈*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并缴获上述游戏机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杨某某、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认定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预缴罚金,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游戏机、赌资,予以没收。

陈*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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