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4日,被告人刘**同戴*、朱*、邓*、陈**、欧*、杨*、刘*、陆*、李*、杜*(均已判刑)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上桂村冠福木业旁小卖部后面、三水区白坭镇新中源陶瓷厂旧址附近一无名饭店、三水区白坭镇桥学新村白坭富景某出租屋、三水区白坭镇红星精密变频厂工地工棚等多处地方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每盘抽水100元至300元不等,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与戴*负责管理赌场,刘*通过朱*向杨*借钱用于赌场“放数”运作,并在每场赌博结束后从水钱中支付好处费给杨*。朱*负责选择场地及购买香烟、水等,邓*负责在赌场“记数”和“放数”,陈**负责派牌和抽水,欧*负责拿钱“放数”,刘*、李*、陆*、杜*则负责带赌客到赌场赌博。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戴*、李*、欧*、杨*、杜*、邓*、陆*、陈**、朱*、刘*、向*、陈**、王*、张*、舒*、郭*、覃*、韦*、何*、钟*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逮捕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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