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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怀鹤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4月至同年6月8日,被告人梁*在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42号门面内开设“金凤凰”游戏厅,并在该游戏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6台45座供他人进行赌博。在该游戏厅开设期间,每天参赌人员数十人,涉赌资金数千元,盈利数百元。经鉴定“金凤凰”游戏厅经营期间赌博机共45台。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判决:被告人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审被告人梁*上诉及辩护人辩护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梁*于2015年4月至6月8日期间,在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的142号门面其本人经营的“金凤凰”游戏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26台45座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后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8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42号门面一游戏厅内将梁*等人抓获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及经上诉人梁*辨认后确认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42号门面内。室内共摆有“八鲨皇朝”连线机八台、八座捕鱼机两台、六座“单挑”游戏机一台、老虎机十五台。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收缴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经梁*辨认后确认的物品照片、人身检查照片,分别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8日对梁*经营的电游室内的“八鲨皇朝”连线机八台、八座捕鱼机两台、六座“单挑”游戏机一台、老虎机十五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608.8元及2本账本予以扣押。同时对梁*、游戏室的工作人员及在游戏室进行赌博的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共扣押、收缴人民币6025.5元。

4、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怀公游戏机认字(2015)第017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怀化市鹤城区太平桥迎丰中路142号金凤凰电游室内扣押的八座捕鱼机两台、六座“单挑”游戏机一台、老虎机十五台、“八鲨皇朝”连线机八台均设有上分和退分功能,并设置有赔率,均具有赌博功能,应当认定为45台。

5、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依法对2015年6月8日在怀化市鹤城区太平桥迎丰中路142号“金凤凰”电游室内现场抓获为他人在游戏室内进行电游赌博提供服务或条件的吴*、陈*、唐*甲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抓获了在该游戏室内利用电游赌博机参与赌博的谢*、舒*、肖*、伍*、凌*、王*等人,并给予行政处罚。

6、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梁*的基本身份。

7、证人陈*、吴*、唐*甲均为“金凤凰”游戏厅工作人员,三证人的证言分别证明,陈*负责在电游室替参赌的人员递充分的会员卡,吴*负责上分收钱,唐*甲负责游戏机的维修。在游戏室的参赌人员首先要办一张会员卡,然后到吧台往会员卡里充人民币,再持会员卡插在赌博机上就行了。游戏室每天的营业额都不一样,不清楚每天的利润是多少。游戏室共有20多台赌博机,其中捕鱼机两台、老虎机十五台、“八鲨”王朝有主机一台,分机八台、“单挑”有主机一台、分机八台。并不知道游戏室的老板是谁,但是平常事务都由梁*处理,工资也是由梁*发。梁*被抓的当天游戏室有八、九名男子在玩赌博机。

8、证人王*、凌*、肖*、舒*、伍*、谢*的证言分别证明,于2015年6月8日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附近的“金凤凰”游戏室,通过往会员卡里充钱或直接交钱给服务员、由服务员上分的方式参与赌博。

9、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刘*听说怀化市**老电视台附近有一个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游戏室,便于2015年6月8日晚找到老电视台附近的游戏室。看到游戏室内有十多个人在玩,有服务员在上分,游戏室内有几台打渔机,7、8台小游戏机。这些玩的人拿钱买分,然后在游戏机上按不同的赔率进行赌博,最后将游戏机上的得分再到总台进行退分换成现金。过了约40多分钟,有民警到现场对游戏室进行了查封。

10、证人李**、李**、唐**、宋*、潘*、徐*、周**、许*的证言,分别证明2015年6月8日晚,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太平桥“金凤凰”游戏室内进行电游赌博的事实。

11、上诉人梁*对其在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的142号门面的“金凤凰”游戏室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设置有赔率并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梁*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鉴于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并在原审法院审判时当庭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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