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海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利用网络名为“蓝天国际”的赌博网站,非法经营六合彩,在其收取六合彩号码后,使用“蓝天国际”网站代理账号CHA1166上报给上庄石。在此期间张*发展姜**为其下线收取六合彩号码,姜**使用“蓝天国际”网站的会员账号CCHA8788向张*投注。姜**又发展张(姜**姐夫)为下线,张于2014年7月份帮助姜**经营“六合彩”发展下线“王”(经工作未找到),并帮助其上线姜**收取“六合彩”赌资。经核对“蓝天国际”赌博网站账号,张*收取下线的赌资额共计二十四万余元人民币,姜**向上线投注的赌资额共计十八余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姜**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利用其网络名为“蓝天国际”的赌博网站,非法经营“六合彩”,在其收取“六合彩”号码后,使用“蓝天国际”网站代理账号cha1166上报给上庄石。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发展被告人姜**为其下线收取“六合彩”号码,被告人姜**使用“蓝天国际”网站的会员账号ccha8788向被告人张*投注。被告人姜**又发展其姐夫张为下线,张于2014年7月份帮助被告人姜**经营“六合彩”发展下线“王”(经工作未找到),并帮助其上线被告人姜**收取“六合彩”赌资。经核对“蓝天国际”赌博网站账号,被告人张*收取下线的赌资额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余元,被告人姜**向上线投注的赌资额共计人民币十八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姜**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其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蓝天国际网站交易账单截图;残疾证及照片;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六合彩”赌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