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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甲在阳西县织篢镇桥头街桥北巷7号其家里,通过现场投注或者电话接受投注方式非法收受叶*、黄*乙等二十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共收受参赌人员投注额3万多元。2015年10月15日晚上,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甲家中将其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手机等物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图片、六合彩单据、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证人叶*、黄*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黄*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甲归案后以及庭审中自愿认罪,坦白交待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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