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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赌博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未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杰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1楼自家仓房内,通过电话报号方式向于某某、杜*、李**、“老*太太”、“老曹太太”等人销售“六合彩”约50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约10万元,并将其报至上庄*某某处,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1楼麻将社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于某某、杜*、李**等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销售“六合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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