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鲁刑四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刑九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