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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初至6月26日,被告人钟*在阳西县儒洞镇新市场其咸鱼档处,通过现场或者电话接受投注方式,非法收受谢*、陈**等20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共收受赌博人员投注额约11万元。2015年6月26日,公安人员在阳西县儒洞镇新市场钟*的咸鱼档处将其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单据、手机等物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证及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六合彩单据、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证人谢*、姚*、陈**、陈**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钟*归案后以及庭审中自愿认罪,坦白交待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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