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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于2015年10月29日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因为和曾经暂住在鞍山市铁西区民南街1栋的前女友朱某分手,发生感情纠纷,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1日,先后四次来到鞍山市铁西区民南街1栋、3栋、5栋,将该地38户住户的门锁锁眼用502胶水堵死并损毁,并用铁管将民南街5栋楼下的6辆汽车的玻璃砸毁。

经鉴定:涉案门锁和汽车玻璃价格为634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因为和曾经暂住在鞍山市铁西区民南街1栋的前女友朱某分手,发生感情纠纷,于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1日,先后四次来到鞍山市铁西区民南街1栋、3栋、5栋,将该地38户住户的门锁锁眼用502胶水堵死并损毁,并用铁管将民南街5栋楼下的6辆汽车的玻璃砸毁。

经鉴定:涉案门锁和汽车玻璃价格为634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毛*、陈*、郭*、兰*、蒋*、徐*、某、于*、赵*、张*、冷*、付*、李*、赵*、杨*、陈*、王*、杜*、艾*、张*、陈*、张*、孙*、祝*的陈述,被告人刘*供述,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借故生非,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任意损毁他人车辆玻璃和居民楼住户门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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