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下午,欧**刚在黄*、刘**、刘*花等人开的赌场内赌“三宫”,输钱后向鄢*龙借钱未借到,就在赌场内拍桌子,撒扑克。刘**就打电话给黄*,告诉他有人在赌场内闹事。黄*接到电话后,和周**、贾**、贾**、贾**等人赶到赌场对欧**刚进行殴打。欧**刚回家后将被打一事告诉其弟弟欧*双华。被告人欧*双华在别人厨房中拿了一把菜刀四处寻找黄*一伙人,在新街加油站看到黄*的车后,用菜刀将车上的贾**的手臂砍伤。经鉴定,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下午,欧**刚在黄*、刘**、刘*花等人开的赌场内赌“三宫”,输钱后向鄢*龙借钱未借到,就在赌场内拍桌子,撒扑克。刘**就打电话给黄*,告诉他有人在赌场内闹事。黄*接到电话后,和周**、贾**、贾**、贾**等人赶到赌场对欧**刚进行殴打。欧**刚回家后将被打一事告诉其弟弟欧*双华。被告人欧*双华在别人厨房中拿了一把菜刀四处寻找黄*一伙人,在新街加油站看到黄*的车后,用菜刀将车上的贾**的手臂砍伤。经鉴定,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欧**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25日下午,他哥告诉他其在黄*的赌场里赌博时,丢了赌场的牌,黄*觉得丢了人,就带人将其打了。他看见他哥的额头肿了两个很大的包,心里很气愤,就在他哥哥超市隔壁的饭店拿了一把菜刀,准备去砍黄*。后他开车到新街加油站加油时,看见黄*的车也在加油,他就拿着菜刀下车,拉开副驾驶的门,看见贾**和贾*飞在车上,黄*不在车上,他就拿菜刀往副驾驶的车窗玻璃砍了一刀,玻璃没砍烂,他自己还倒退了一步,他心里更加气愤,继续拿着菜刀胡乱砍了一刀,砍到了贾**的手臂。

(2)被害人贾**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5日下午,他接到电话说有人在黄*开在新街城上老家的赌场闹事,他就同贾**、周**、贾*星开黄*的车去了黄*的老家。不久后,黄*也来到了赌场,黄*到赌场后便骂一个叫欧*某刚的人,讲欧*某刚不给其面子,在赌场闹事,随后黄*动手打欧*某刚,他同贾**等人也上去打欧*某刚。欧*某刚被打后就逃走了,他们也就开车离开了。后来他和贾**开车在新街加油站加油时,欧*双华拿菜刀朝他右手砍了一刀,被砍后他同贾**赶紧开车离开了。

(3)证人贾*飞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下午,他开黄*的车带着贾**在新街闲逛时,贾**接到黄*老婆电话说有人在其家闹事,要他们过去看一下。于是,他开车带着贾**到了新街镇城上黄*家,不久,黄*也开车回来了,黄*一下车就抓住欧*某刚的头发,并用拳头打欧*某刚的头部,随后他、贾**、贾*星等人也冲过去朝欧*某刚拳打脚踢。欧*某刚挨打后逃走了,他们便开车离开了。他开车到新街镇加油站加油时,欧*双华手持一把菜刀砸副驾驶室门玻璃,贾**拉开车门问欧*双华做什么,欧*双华就用菜刀朝贾**右手手臂砍了一刀。

(4)证人欧*某刚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下午,他在新街城上黄*家中赌博,输完钱后他向鄢*龙借钱,鄢*龙不借给他,他就把赌博桌上的扑克牌撒掉了,并讲要赌换扑克牌来。约二十分钟后,黄*带了五六个人回来,随后黄*、贾**等人对他拳打脚踢,他挣脱后往门口跑走了。他回去后将被黄*一伙人打了告诉了他弟弟欧*双华,欧*双华看到他身上被打青了就走了。后来他弟弟欧*双华打电话告诉他砍了人。

(5)证人付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下午,欧*某刚开车带他到新街城上的赌场里去赌博,欧*某刚输了钱后向场子里的人借钱,那个人不借,欧*某刚就拿起赌博桌上的扑克撒在地上,并说要换副牌来。十几分钟后,三四个年轻人到了赌场,问哪个在赌场闹事,不久后,黄*也回来了,黄*一到赌场就去打欧*某刚,旁边的三四个年轻人看见黄*在打欧*某刚也一起上去打欧*某刚,旁边有人就拉开黄*等人,他和欧*某刚就趁机逃走了。

(6)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5日中午,他和刘**、刘*花合伙在他家中开赌场,下午2、3时许,他接到刘**的电话说在新街街上开超市的欧*在赌场内拍桌子、撒扑克闹事。他就打电话给周*成,要周*成开车去他家看一下,后他也开车赶到家中。在他家门口,他就问刘**是谁闹事,得知是欧*某刚后,他就冲到一楼大厅对欧*某刚进行殴打,贾**、贾**、周*成等人看见他动手打人,也跟着一起打欧*某刚。旁边赌博的人就把他们拉开,欧*某刚就趁机跑走了。后来他接到贾**的电话说其和贾**在加油时被“老鼠子”用菜刀砍了一刀。

(7)贾**的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贾**被砍伤右手臂。

(8)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463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欧**的出生时间为1987年4月13日等基本情况。

(10)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欧**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5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欧**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欧**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被告人欧**依法从重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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