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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出庭支持公诉,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在颍上县慎城镇前进路久久KTV内,因琐事与朱*发生口角,后刘*伙同他人对朱*实施了殴打,致朱*鼻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成立,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朱*陈述,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定罪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刘*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刘*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合计649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解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民事赔偿部分愿意依法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酒后因为琐事与同去颍上县慎城镇久久KTV唱歌的被害人朱*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止,朱*与朋友遂到该KTV二楼包厢内唱歌。被告人刘*伙同他人寻至KTV二楼朱*所在包厢内对朱*进行殴打,致朱*鼻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朱*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伤后在颍**民医院、颍**和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572.78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5月4日23时许,朱*通过110电话报警,称其在慎城镇久久KTV内被人殴打。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于2015年8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高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出生于1980年12月5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无前科。

(5)医药费发票,证明朱*伤后在颍**民医院、颍**和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572.78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证言,证明2015年5月4日23时许,其和朱*去久久KTV唱歌,其在KTV一楼其拿了一盘瓜子磕,一个中年男子过来就拿其盘子里的瓜子磕,朱*就问其那个男子是谁,其讲是其朋友。那名男子就说,我磕你瓜子可管,朱*就说不管。然后其就拉着朱*到二楼包厢内唱歌去了,过了一会,那名中年男子和另外一名年轻男子就找到我们的包厢,那名年轻男子就拽着朱*的衣服,问刚才是不是朱*,朱*说是,那两名男子就把朱*拽到包厢外面。到外面,那名中年男子就拿拖把往朱*头部砸,砸到朱*鼻部了,那名年轻男子就拿着板凳对朱*扔去,接着久久KTV的工作人员上来,把他们拉开了,其就把朱*推进包厢里了,那两名男子又进入包厢对朱*拳打脚踢,旁边的人就把那两个男子拉走了,接着其就报警了。

(2)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4日22时许,其和朋友张*、朱*、朱*的师傅一起去颍上县城北久久KTV唱歌,在KTV前台,其看见陈*和一个中年男子打招呼,那名中年男子就从陈*拿的盘子里拿瓜子磕,朱*就问那名男子,你干什么,那名男子就回了一句。接着陈*就将朱*推到二楼包厢内唱歌了。过了几分钟,那名中年男子和另外一名年轻男子就来到我们包厢内,那名年轻男子就问中年男子刚才谁骂了他,那名中年男子就指着朱*,那名年轻男子就上来打朱*,其就拉着那名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把其甩开,拿着拖把就对朱*头部砸,其就看见朱*鼻子流血了。其就下楼喊服务员,然后就回家了。

(3)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4日23时许,其和朱*等人在颍上县城北久久KTV唱歌,其当时喝多了,躺在沙发上,朱*的一个朋友喊其,说朱*跟人打架了,其就站起来,看见两个男的连推带打将朱*从包厢外打到包厢内,其就上去拉架。后来朱*的朋友、KTV的工作人员将那两个男子拉走了,其就看见朱*的鼻子被打流血了。

3、被害人朱*陈述,证明2015年5月4日22时许,其和朋友陈*等人去颍上县城北久久KTV唱歌,在歌厅吧台,陈*拿了一盘瓜子磕,有一个男子去拿陈*盘子里的瓜子,其就问陈*那名男子是谁,陈*说是她朋友,接着那名男子就看着其,其也看着那名男子。然后其就跟朋友上二楼包厢内唱歌了,过了一会,那名磕瓜子的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就到其包间内,让其出去,其就出去了,嗑瓜子的男子带来的那名男子就问其刚才在楼下是不是其,其说是。接着两名男子用拖把就对其进行殴打,其朋友陈*拉不住,就报警了。其头部、鼻部、胳膊被打,鼻骨被打错位。其不认识殴打其的两名男子。

4、被告人刘*供述,证明2015年5月4日23时许,其在颍上县城北新区久久KTV等其朋友唱歌。期间其看见玲*(陈*),并从玲*手里拿的盘子里抓了一把瓜子,然后过来一名20来岁的年轻人,就问玲*其是谁,玲*就说是朋友,然后其和那名男子发生口角,没有发生打架。玲*就把那名男子推到二楼上去了,其跟着也上了二楼,与那名男子发生打斗,其用二楼卫生间门口的一个拖把,往那个人身上打。打架的时候,其朋友刘*(音)也来了,看见其打架就用拳头往那名男子身上打了几下。其不认识与其打架的对方那名男子。

5、辨认笔录

(1)经朱*辨认,刘*就是2015年5月4日23时许,在颍上县久久KTV内殴打其的男子。

(2)经陈*辨认,刘*就是2015年5月4日23时许,在颍上县久久KTV内殴打朱*的男子。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颍上县城北新区久久KTV二楼走廊内。

庭审中,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庭审查证,公诉机关所举证人陈*、杨*等人证言、被害人朱*陈述及被告人刘*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刘*与朱*事发前并不认识,期间虽产生轻微口角,亦被他人劝离,在双方分开后,被告人刘*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寻至朱*所在包厢内,挑起事端,随意殴打被害人朱*,致朱*轻伤,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酒后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朱*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人刘*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伤后在颍**民医院、颍**和医院治疗花费的医药费1572.78元,应予支持,朱*提出的其他诉请,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节,并考虑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572.78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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