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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绍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25日以(2008)浙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级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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