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赤峰**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2014)元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赤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撤销(2014)元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赤峰**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张**,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强行居住在美丽河镇政府的信访接待室达一年之久。信访工作人员接待信访群众时,张**先是在一旁听着,然后就煽风点火,做负面工作,鼓动信访群众把事情闹大,致使信访工作人员无法办公。被告人张**强行在美丽河镇人民政府的食堂就餐,不但不付饭费,嫌饭菜不可口就在食堂大喊大叫,谩骂领导,因张**长期在食堂就餐,节假日食堂工作人员要专门到食堂给张做饭,不能正常休息。被告人张**还经常到镇长、书记办公室大吵大闹,不让领导出入办公室,坐在领导办公室的床上,躺在地上,致使领导不能正常下乡、开会和听取工作汇报。2014年5月,前美丽河村书记张*甲到北京接正在上访的张**回家,张**向张*甲索要2000元,称不给钱就不回来。为了将其接回,张*甲只好交给张**500元。为了能恢复正常的办公秩序,防止张**随意滋事,美丽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给张**做工作时,张**提出自己没吃的、穿的或者没有住处、没有车费回家,工作人员只好给张*,收到钱后张**就暂停滋事,几天后继续到镇政府滋事,张**又先后在周*甲处得款400元、葛某某处20元、韩某某处80元、高某某处50元、张*甲处100元。被告人张**两次强行闯进镇政府会议室大喊大叫,致使正在召开的会议被迫中止;在镇政府办公楼内砸领导门、谩骂,到其他办公室乱窜,致使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张**先后两次抱着柴草欲在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门口点火,被工作人员拦下;张**还将自己锁在镇政府厕所内,手持瓶子扬言要喝农药,值班人员劝阻无果报警后被制止。

另查明:被告人张**以其被法院强行判决离婚、被收回承包地、为其子治病等理由在镇政府滋事,经查1995年1月19日本院作出的(1995)元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张**与韩**离婚,女儿韩*由韩**抚养,儿子韩**由被告人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砖房四间、门房三间)归张**所有。张**不服判决,向赤峰**民法院提出申诉,赤峰**民法院经审查,于1998年6月8日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程序上并无不当。你所述共同财产房屋作价高,孩子无抚养费等,原审在分割你们双方共同财产时已对你进行了照顾,且你所抚养的一男孩韩**的抚养费已由韩**在应分得的财产中折抵给你。关于你手术后有后遗症,韩**尚有存款问题,经查缺乏根据不予认定”作出了(1998)赤民再字第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诉,维持原判。1998年10月29日张**以3.2万元将房屋卖与同组村民曲*,然后搬回马蹄营子村娘家租房居住至今。1999年张**再婚,再婚后将户口迁出,前美**委会根据“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抽回了张**母子的承包地补给了新出生没有承包地的人口。2001年3月7日,张**又向前美丽河村主张返还其承包地。村委会考虑到韩**非张**亲生,以后如果母子分开过,为了韩**的生活保障,给其补了承包地,因春种已过,当年的土地是以现金方式补偿返还的,2002年正式给韩**补了承包地,前美丽河村考虑到被告人已再婚和迁出,始终未给被告人补回承包地。2002年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未再找过承包地一事。2010年8月,被告人以无承包地为由开始信访。因土地调整完毕,没有剩余土地为其返还,镇政府为其母子申办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合作医疗保险,并责成村委会及村民组按每亩每年500元给付其作为生活补助,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为止。2011年4月16日,经美丽河镇司法所调解,张**与美**委会达成协议,村委会用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偿给张**1998年至2009年失地补偿款7000元,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400元,2010年失地补偿款500元。以上款项张**已签字领取。协议还约定2011年至2012年,村委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张**失地补偿款600元,以后每三年由村委会与张共同协商,根据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偿款标准。关于张**所称解决其子治病问题,经查,张**之子韩**现年27岁,患结核病,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卫生局结防所接受免费治疗,现已基本痊愈。关于张**主张的住房问题,经查,张**与韩**离婚时曾分得住房一处,后将该房卖与他人。为解决张**的上访要求,美**委会为张**租了三间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但张**以要住楼房为由不去居住,村里安排张**免费到敬老院生活,张**也不同意。张**所在村民组曾于1985年把集体树木承包给村民,张**与前夫韩**未离婚前已经分到了自家的一份,树木已被张**与其前夫在离婚前后卖掉,承包林地尚在。2005年5月31日村民小组长把当年树木作价款退回给了交款者韩**。

还查明:2011年3月3日,美丽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美政发(2011)4号张**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后,张**向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1年4月8日,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复核认为,对承包地问题不服处理结果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其子就业等问题原处理意见得当,予以维持。2011年7月2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赤政信核字(2011)13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终结复核意见,认为对土地问题因已达成协议,如有异议,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属无理诉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前夫出钱为其儿子治病和其本人卵巢切除后遗症的一切损失,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并告知本复核意见是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35条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又查明,2011年3月9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1年3月8日8时30分许,张**以大喊大叫、辱骂政府保安和工作人员、脱衣服、滞留信访办公室方式进行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1年4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1年4月20日9时许,张**到区政府上访,保安劝其到信访局反映情况,张**却在政府门口喊叫并躺在大门口中间,阻止机动车进入。15时许,张**强行到政府综合楼二楼,并跳楼被保安拽住。21日上午9时许,张**又不听保安劝阻强行闯到楼门前抓住楼门大喊大叫,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1年6月8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1年6月8日7时许,张**到区政府上访,保安劝其到信访局反映情况,张**在信访局反映情况出来后,从政府西侧跳围栏进入政府综合楼内拽住楼门大喊大叫,严重影响工作人员办公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2年4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2年4月16日8时许,张**在元宝山区政府门口,手举粘在纸壳上的申诉材料喊冤,不听有关工作人员劝阻,造成多人围观影响了办公秩序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张**在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11年8月16日11时、8月18日17时到赤峰市人民政府采取静坐、哭闹、大声喧叫等方式信访。特别是2012年2月7日以来,张**13次到美丽河镇人民政府采取吵闹、骂人、打人、砸门、在政府滞留、住宿等方式闹防,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2013年9月23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3年9月23日9时许,张**在元宝山区政府二楼内,乱喊乱骂,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3年10月24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3年10月24日8时至11时许,张**在元宝山区政府门口举着贴有“上访诉求”的牌子,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单位办公秩序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3月2日、2014年4月12日、2014年5月23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张**在北京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中南海地区工作秩序、天安门地区非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中南海周边上访为由,分别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张**非法进京上访11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11次。

另外,被告人张**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拘留5次、45天的闹访事实不在本案查明认定的犯罪事实内。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郑某某、韩某某、李*甲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赤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笺赤政信核字(2011)13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房屋立倒卖契,房屋租赁合同,赤峰**人民法院(1995)元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3)元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住院病历及费用汇总,光盘,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能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期到前美**委会、美丽河镇政府等单位缠访、闹访,冲击美丽河镇政府干部大会,强行在美丽河镇政府机关长期居住,在机关食堂免费吃喝,占用公共财物近一年时间,情节严重;无理纠缠、谩骂领导干部,乱敲门、大吵大闹,阻碍工作人员办公,被告人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先后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工作人员索要1150元。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索要占用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辩护人李**亦提出了与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张**的丈夫韩**起诉离婚后,赤峰**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9日作出(1995)元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决韩**与张**离婚,儿子韩**由张**抚养,房屋一处(位于前美丽河村七组的砖房四间、门房三间)归张**所有。张**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赤峰**民法院于1998年6月8日驳回张**的申诉。1998年10月29日,张**以3.2万元将房屋卖给同组村民曲某某,后搬回马蹄营子村租房居住。1999年张**再婚后,将户口迁出,前美**委会根据“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收回张**、韩**的承包地,补给新出生没有承包地的人口。2001年3月7日,张**向前美丽河村主张返还其承包地。村委会于2002年分给给韩**承包地。因张**已再婚和迁出,土地调整完毕,没有剩余土地,未能分给张**承包地。2010年8月,张**开始上访,信访诉求主要是要求解决法院判决她离婚的问题、返还其原来的承包地、政府给她儿子韩**治疗肺结核、政府给她解决住房问题。美丽河镇政府为张**母子申办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合作医疗保险,并责成村委会及村民组按每亩每年500元给付其作为生活补助,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为止。2011年4月16日,经美丽河镇司法所调解,张**与美**委会达成协议,村委会用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偿给张**1998年至2009年失地补偿款7000元,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400元,2010年失地补偿款500元。以上款项张**已签字领取。协议还约定2011年至2012年,村委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张**失地补偿款600元,以后每三年由村委会与张**共同协商,根据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偿款标准。张**之子韩**已成年,曾患结核病,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卫生局结防所接受免费治疗,现已基本痊愈。美**委会为张**租了三间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但张**以要住楼房为由不去居住,村里安排张**免费到敬老院生活,张**也不同意。2011年3月3日,美丽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美政发(2011)4号张**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后,张**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1年4月8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复核认为,对承包地问题不服处理结果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住房问题、其子就业等问题原处理意见得当,予以维持。2011年7月2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赤政信核字(2011)13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终结复核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张**的信访不再受理。

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张**强行居住在美丽河镇政府的信访接待室,经常到镇长、书记办公室吵闹,并在镇政府食堂用餐不付款;张**先后两次抱着柴草欲在镇党委书记的办公室门口点火,被工作人员拦下;曾将自己锁在镇政府厕所内,扬言要喝农药,值班人员劝阻无果报警后被制止,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2014年5月,前美丽河村书记张*甲到北京接正在上访的张**回家,张**向张*甲索要2000元,称不给钱其就不回来,张*甲被迫给张500元。张**还多次以滞留在办公室不走、阻碍办公、到北京上访不回来等方式相威胁,向周**、葛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等人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以上。

另查明:2011年3月9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1年3月8日8时30分许,张**以大喊大叫、辱骂政府保安和工作人员、脱衣服、滞留信访办公室方式进行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1年4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1年4月20日9时许,张**到区政府上访,保安劝其到信访局反映情况,张**却在政府门口喊叫并躺在大门口中间,阻止机动车进入。15时许,张**强行到政府综合楼二楼,并跳楼被保安拽住。21日上午9时许,张**又不听保安劝阻强行闯到楼门前抓住楼门大喊大叫,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1年6月8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1年6月8日7时许,张**到区政府上访,保安劝其到信访局反映情况,张**在信访局反映情况出来后,从政府西侧跳围栏进入政府综合楼内拽住楼门大喊大叫,严重影响工作人员办公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2年4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2年4月16日8时许,张**在元宝山区政府门口,手举粘在纸壳上的申诉材料喊冤,不听有关工作人员劝阻,造成多人围观影响了办公秩序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012年6月20日,张**在赤峰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11年8月16日11时、8月18日17时到赤峰市人民政府采取静坐、哭闹、大声喧叫等方式信访。特别是2012年2月7日以来,张**13次到美丽河镇人民政府采取吵闹、骂人、打人、砸门、在政府滞留、住宿等方式闹防,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2013年9月23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3年9月23日9时许,张**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二楼内,乱喊乱骂,严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3年10月24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2013年10月24日8时至11时许,张**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门口举着贴有“上访诉求”的牌子,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单位办公秩序为由,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3月2日、2014年4月12日、2014年5月23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以张**在北京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中南海地区工作秩序、天安门地区非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中南海周边上访为由,分别给予张**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张**非法进京上访11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11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美丽河镇派出所接到韩某某报案称,2013年4月以来,张**多次到美丽河镇政府索要财物,并说不答应其要求就去北京上访,期间去北京上访10多次,给美丽河镇政府及前美丽河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抓获经过及说明证实:2014年6月11日,张**去北京非法上访,2014年6月12日美**出所民警及前美丽河村委会工作人员将张**从北京接回。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综治办干部,与韩某某在同一个办公室。张**是上访老户,张**的主要诉求有四个方面:一是要求解决法院判她离婚问题;二是要求返还承包地;三是要求政府给她儿子治疗肺结核;四是要求政府给她解决住房问题,除了法院判离婚问题,其他问题全部解决。2012年6月张**被劳动教养以前经常在政府哭、闹、骂,并敲打领导办公室的门,往镇政府走廊内放玉米秸秆、草等,张**经常躺在领导办公室门口,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张**被解教后,改变以前缠访、闹访的方式,而是直接到领导办公室谈条件,如果满足不了要求,就去北京上访。并于2014年3月30日、4月1日、4月3日阻拦镇政府通勤车,向民政和财政工作人员索要去法院打官司的路费。自2013年5月开始,张**去北京上访10余次,北京警方每次都对张**出具训诫书。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调处中心主任。张**是上访老户,2012年6月被劳动教养以前,她经常在政府哭、闹、骂,并敲打领导办公室门,往镇政府走廊内放玉米秸秆、草等,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多次被元宝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张**被解教后,美**党委书记周**召开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张**的居住问题,要求由前美丽河村给张**租房长期居住,费用由前美丽河村出,但张**不同意,镇政府又给张**联系敬老院,给张**准备单间,吃住的费用由镇政府负责,张**也不同意。张**的承包地已于2014年春耕前返还她了。张**的儿子韩**治疗肺结核病问题,除了国家免费部分,镇政府拿出将近一万元钱让其住院治疗。张**被解教以后经常直接到领导办公室谈条件,满足不了就去北京上访。张**从2013年10月15日以后一直居住在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在镇政府食堂吃饭,饭费由镇政府负责。张**于2014年3月30日、4月3日拦截了两次通勤车,让民政的和财政的下车给她去法院打官司的路费。在接访期间,事情解答完以后,张**向他要路费,不给钱就赖着不走,这样的事大概有5、6次,每次他都给十元、二十元钱,他个人共给张**100多元。张**总是到镇政府、村委会大吵大闹,2011年4月份,前美丽河村给了张**400元。

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敬老院的院长。2013年10月份,美**武装部长葛某某、民政办的主任马某某和韩某某都和他说过,张**要来他们敬老院住,让他给安排一间单间,在屋里安排两张床,伙食、住宿等生活用品都安排好,一切费用由镇政府民政办出,他就安排了个单间等张**来住,但张**一直没来住。

6、证人周**的证言证实:他是美**党委书记。张**上访主要是和政府要钱,让政府给60万,不给就去北京上访。张**自2013年7月份以后一直吃住在镇政府。张**在镇政府住的这段时间,经常到他办公室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其办公,更影响到了整个镇政府的正常工作。有两次政府正在开会,张**强行往里闯,弄得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工作人员说张**有好几次在他们下班后,抱着柴火到他们办公楼要点他的办公室,后来被他们的工作人员制止了。2014年4月初,张**到他办公室让政府出钱给她请律师打官司,他说已经给她申请法律援助了,但张**说不花钱律师不真心给打官司,不给钱就不走,他不得已给张**500元。以前张**也去过他办公室要过好几次钱,不给就在办公室不出去,每次都给张**20元、50元的,次数和钱数记不清了,拿了钱张**就暂停闹事,过几天再继续去要钱。

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张**一直以法院判决其离婚不公正为由上访,张**被解教后,从2013年4月到2014年6月,经常来政府闹访,去书记、镇长、副书记、信访办、民政局等领导办公室不走,让领导给解决其离婚案子、住房、还有其儿子娶媳妇的问题。张去民政办就是要钱,不给钱就不走,张还拦截政府通勤车。政府给她张**在前美丽河村租房子,装修好了张也不去住,非要住楼房。后来又给张安排到旅店,张住了几天又不住了,又给张安排到敬老院,房间都订好了张也不去。自2013年10月份张**就到信访办公室长住了,在食堂吃饭不给钱。2013年11月份一天晚上,他值班,张**躲在三楼男厕所里,拿着瓶子扬言要喝农药,闹了两个多小时,后来工作人员把门踹开将其制止。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七,张**在政府办公楼里谩骂领导,从早晨到中午一直骂了四个多小时,导致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办公。2014年3、4月张**拦截镇政府通勤车不让走,拦通勤车就是为了要钱,第一次没给张*,第二次韩某某给张20元钱。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食堂的厨师,张**2013年在“依发饭店”吃住,后来和饭店老板闹僵了,人家不让张**在那吃住了,张**就把行李抱到镇政府,住在信访办公室,到镇政府食堂打饭,张**在食堂吃饭有一年多的时间,从来不掏钱,张**在食堂吃饭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和休息。春节晚上他们也得来人给张包饺子做饭。张**有两三次抱着柴*要去镇张书记办公室放火,要烧镇长书记的办公室,他在食堂附近把张**拦下过。

9、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食堂的厨师。2013年7月张**劳教回来以后一直在信访办公室住,在他们食堂吃,张还在上班的时间威胁领导。2013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张**抱着柴*放在镇长或书记办公室门口要点火,被他们拦住了。他记得这样的事情有两次。张**在他们食堂吃了一年多,从来不掏钱。春节晚上他们也得来人给张**包饺子做饭,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和休息,以及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10、证人周**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张**自2013年7月份开始一直住在他们镇政府信访办,吃饭在他们单位食堂。这期间张**晚上在镇政府住,白天就开始去领导办公室敲门、大喊大叫,根本就不让工作。有好多次他们在会议室开会,张**强行往里闯,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整个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受到了影响,无法办公。张**有时还抱着柴*要去领导办公室放火,被值班人员拦下。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的更夫,他在镇政府做更夫九年了。张**是他们镇的老上访户,2013年7月份开始张一直住在镇政府信访办,吃饭也在政府食堂。有一天晚上,张**把自己锁在厕所里面不出来,后来他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才把张弄出来。张**白天来了以后就在整个办公楼里楼上楼下的找领导,去领导的办公室敲门,大喊大叫,在领导办公室一待就是一上午或者一下午。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的通勤车司机。2014年3月底至4月初,张**拦了三次通勤车,抓住雨刷器不让车走,第一次耽误发车10分钟后左右,韩某某下车把张劝走的。第二次耽误5、6分钟后,李*乙下车做工作,把张领走的。第三次耽误5、6分钟后,韩某某和李*乙把张*到办公楼里的。

1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村主任。张**1995年离婚后将户口迁至马蹄营子村,按照当时的土地政策,户口不在村里的,土地由村民小组收回。2011年张**又将户口迁回,但第二轮土地政策30年不变,张**也不能分得土地,土地产生的优惠政策张**不能享受。张**多次躺在他办公室长达几个小时,并多次堵在他办公室门口,他出不去,村民办事也进不来,还在他办公室住过两宿。他们村里没有办法就将别人的地由村里租回来补给张**,张**不干,非得要她原来的地。村里又从张**儿子土地的邻居那高价租回土地给张**,张**至今都不要也不经营。村委会一年按800元付给张**土地承包费,张**又提出要粮食补贴,因为没有土地也就得不到粮食补贴,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以救助的方式给张**4500元,用于个人生活。村委会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给张**筹资1000元钱用于其儿子治病。张**离婚时分得的房子让张**在1998年以3.2万元的价格卖了,卖房子后张**改嫁到马蹄营子村,张**要求村委会必须给其解决房子,不给解决就多次到村委会拿着泡沫板、破纸壳躺在办公室走廊,严重影响村委会办公。村委会实在没办法,在马蹄营子村和前美丽河村租几处房子,张**嫌房子破不去住。2014年他们村又给张**租一处院落,大小房间6间,有自来水,并花费2.7万元重新装修,张**也不去住,张**让村委会在平庄镇给其买楼房。村委会去北京接张**10余次,花费5万余元。每次去北京接张**,张**都要钱,不给钱就不回来。2014年5月张**在北京非得要2000元才回来,当时不得已给了张500元。张**还向他个人要过钱,每次几十元或者上百元,总共500多元,不给就躺在办公室不走,晚上下班锁不上门。村委会为了张**不去北京非法上访,协调民政部门给张**办了低保,村委会每年还给张**交养老保险和医保。

1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分管信访、政法等工作的副书记。2010年11月17日,他调到美丽河镇就接手张**上访的事。张**自2013年7月份就一直住在镇政府信访办公室,还在食堂吃饭不给钱。张**在这期间曾多次到他办公室闹过,堵着他办公室门口大吵大闹,说是让他给解决问题,其实张提出的合理诉求镇政府都已经给解决完了。曾经有两次他们政府正在开会,张**强行往里闯,弄得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另外张**还多次到周*甲书记办公室去闹。张**有两次在晚上他们下班后,抱着柴*到他们办公楼要点周书记的办公室,被他们的工作人员制止了。还有一次张**把自己锁在镇政府厕所里扬言要自杀,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察来了才把张制止。张**在镇政府住的这段时间去北京中南海、美国大使馆等地上访就有六、七次,张到那以后也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为了接张回来他们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他给张**七、八次钱,有700元左右。他给张**钱是因为张在他办公室吵闹,不让他办公,下班也不让他回家,逼得他没办法才把自己的钱给张的。

1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是前美丽河村书记。张**是他们村的村民,是上访老户。2013年4月张**劳教回来就到村里、镇政府要钱、要住房,不答应就去北京上访,他们村用于接张**上访的钱达4万余元,给村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在他们村的正常工作都成了问题。自2014年起他去北京接张**7次,不给钱张**就不回来。2014年5月23日他在北京接张**时,张**非得要2000元钱,不给就不回来,逼得他没办法,给了张500元,这500元是他个人的钱,他不得已才给张的。

16、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武装部副部长,分管民政。因为他分管民政工作,民政有救济款,所以张**总和他要钱。大概2014年4月份张**说自己没钱了,向他要钱,他说民政没有钱,张就在他办公室赖着不走,不让他办公,他不得已自己拿钱给了张30元。过两天张**又来和他要钱,还是一样赖着不走不让他工作,没办法他又自己拿钱给了张15元。张**长期在信访办公室住的时候,有一天晚上他值班,张**又来找他要钱,在他办公室不走,坐了两个多小时,后来张看实在要不出来钱,就走了。

1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副镇长,分管信访工作。2013年8月27日下午,张**到镇政府因自己离婚的事向镇政府要60万,他怎么解释张**也不听,张**晚上就坐车去北京了。2014年3月16日上午,张**到他办公室说打官司没钱,让政府给她出钱打官司。2014年4月23日张**去他办公室说政府要是不给60万,否则就天天去北京给他们造影响,随后张**就去北京了。

1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政府民政办主任。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4年6月份,张**经常到他办公室来要钱,他不给钱就不让他办公,下班也不让他回家,他不得已就拿自己的钱给张20元或30元,大概给了5次。过年的时候张**跟他要衣服,要不就不让他工作,他没办法拿自己的钱给了张50元,总共给张200多元。2013年张**在美丽河镇政府吃住,政府让他给张**安排了养老院的单间,考虑到张**还有一个儿子,安排了一间近20平米的单间,吃住、衣服由养老院免费提供。张**不同意,非得让政府给其买房子,前美丽河村给张租了房子,张**也不去,一直在镇政府信访办公室住,在镇政府食堂吃。

1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美丽河镇依发饭店老板。2013年9月中旬,美丽河镇政府的韩某某领着张**到他饭店,让张**在他的饭店吃饭,费用由政府出,张**在他的饭店吃住20多天。在这期间,张**在房间随地吐痰,屋里脏乱,张**还嫌弃饭菜不好,后来他就把张**撵走了。张**在他饭店食宿费一共420元,是韩某某结的账。

20、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初,张**找她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给张**指派了一名姓冯的律师,张**不满意,去镇里闹。她又联系法援中心给张换了一名律师,后来张**对这名律师也不满意。开庭之前,她又联系法援中心另安排了两名律师出庭。

21、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内蒙**事务所的律师。2014年春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她给张**提供法律援助,她向张**了解情况,告知其如果对其主张的存款和房产不能举证,官司就赢不了,张**说赢不了找你们律师干什么,说完张**就走了。

2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内蒙**事务所的律师。2013年张**找他咨询离婚和财产问题,并让他给其找证据,他拒绝后,张**说他和政府是一伙的。2014年春天,他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给张**提供法律援助,张**到他办公室一看是他,就不用他了。

23、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10月29日,他花3.2万元买了张**位于前美丽河村七组的房屋。

24、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美政发(2010)72号、(2011)4号关于前美丽河村张**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证实:2011年美丽河镇政府针对张**的上访诉求,对相关问题已作出了处理意见。

25、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元政信复字(2011)4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送达回执、元宝山区信访局关于研究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村民张**信访问题有关事宜的说明、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关于美丽河村张**信访问题的说明、元宝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研究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村民张**信访问题有关事宜等文件证实:相关部门已对张**反映的问题予以处理或答复,并对张**的合法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

26、赤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笺赤政信核字(2011)13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证实:2011年7月28日,赤峰市政府对张**的信访事项作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7、房屋立倒卖契证实:张**已于1998年将离婚时分得的房屋卖给曲某某。

28、房屋照片证实:前美丽河村为张**租房并装修及美丽河镇政府为张**在敬老院安排的房间情况。

2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3月9日,前美丽河村民委员会与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董**将3间房屋租赁给村委会(单独一处院约6分地),房屋内一切生活用品归张**使用,房屋已装修完好,租期三年,租金每年2000元,三年租金一次交清。

30、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张**于2014年3月18日、4月8日、4月10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2日、5月7日、5月15日、5月17日、5月18日、6月11日在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

31、赤峰**人民法院(1995)元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1995年1月19日,张**与韩**经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养子韩**由张**抚养,韩**以其应得的共同财产的折价款15000元抵付韩**抚养费;砖房四间、门房三间归张**。

32、赤峰**人民法院(2013)元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张**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过诉讼时效;张**前夫韩**与张**离婚后购置的楼房一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美丽河粮库办公楼工程系美丽**公司承包的,韩**不是承包人,原告要求分割工程款不能支持;原告称离婚时被告的7枚存折没有分割,但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无法查证,故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33、赤峰**民法院(1998)赤民再字第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实:1998年6月8日,驳回张**对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1995)元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

34、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赤劳教字(2012)第15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20日,张**因严重扰乱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

35、为张**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证实:2014年4月3日姚汉*、杨**接受赤峰**司法局的委派,为张**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36、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大喊大叫,辱骂保安和工作人员,躺在大门口中间,阻止机动车进入,脱衣服,滞留信访办公室,进行无理上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分别于2011年3月9日、2011年4月21日、2011年6月8日、2012年4月16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0月24日、2014年3月2日、2014年4月12日、2014年5月23日九次被处以拘留五日、七日、十日不等的行政处罚。

37、协议书一份证实: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委员会与张**达成协议,因无土地返还张**,村委会一次性补偿张**I998年至2009年失地补偿款总计7000元,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400元,2011年至2012年,每年补偿张**600元,以后每三年由双方共同协商根据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偿款标准,以后依此类推。村委会保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1996年承包地(即水地1.3亩,山地0.29亩)亩数,重新发包给张**承包。张**获得土地后,村委会终止给张**失地补偿,张**也无权再向村委会主张任何补偿。

38、现金支付凭证证实:张**于2011年4月16日在前美丽河村支取1998年至2009年失地补偿款7000元,支取高速路征地补偿款400元。

39、现金支出凭单及汽油发票等单据证实:因张**上访,前美丽河村接送张**支出的费用情况。

40、前美**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2014年前美**村委会接张**支出的差旅费情况。

41、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10月15日,依发饭店收到美丽河镇政府为张**支付的住宿费及饭费420元。

42、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3月21日给张**买衣服100元;前美丽河村七组韩**2008年高速公路征地款共计832.30元,由张**代韩**领取,领款人张**(周*乙代签);2012年4月1日收到前美丽河村委会1000元,给张**儿子韩**治病,收到人周*乙;2012年6月8日收到前美丽河村付给张**承包地补偿款800元,此款为2012年度补偿款。收款人张**(周*乙代签);2012年3月27日给付张**救助款1200元;2012年5月19日给付2011年-2012年张**救助款3300元。

43、住院病历及费用汇总证实:韩**在平煤矿区总医院入院治疗情况。

44、视频光盘一张及美**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美丽河镇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对张**上访的事由进行解决和法律解释。2014年6月10日上午镇党委副书记李*丙组织镇信访办主任韩某某,司法所所长秦某某,派出所所长梁**,前美丽河村副主任孙**再次就张**上访问题(土地问题,说法院强判她离婚问题,住房问题,其儿子结婚让政府给买楼房问题)逐一给她答复。土地问题由信访办主任韩某某解释。韩某某拿出账目,一笔一笔向张**解释,张**多次打断韩某某说话,蛮横不讲道理。住房问题和张**告法院强判其离婚问题派出所所长梁**对张**答复。梁**持前美丽河村花费二万七千元为张**新装修的一处院落照片,让张**看时,张**理也不理,张**说其就要楼房。梁**说这处平房不要也可以,镇政府给其联系了敬老院,别人是几个人住一间,张自己住一间,费用由镇政府出,张**回答其就要楼房。梁**向张**宣读赤峰**民法院驳回上诉通知书时,张**说:法院没有一个好东西,你们这是在拖我,你们说我的大事到底解决了吧。李*丙问张啥大事,张**说:镇政府赔我60万,你们解决了吧,解决不了我就走(去北京)。李*丙说:张**现在政府财政这么紧张,你知道去北京接你一趟花多少钱。张**说:你们愿意花,有那钱还不如直接给我呢。秦某某对张**说:你说法院判你和你前夫离婚财产分配不公,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两名律师为你诉讼,你为啥不同意?张**说:他们和法院都是一伙的,法院没有一个好人。张**又说:说别的没用,我的大事你们到底解决了吧,我就容你们一天时间。李*丙说:你说让政府赔你60万,我明确对你答复,政府解决不了。张**说:政府解决不了,我自己解决,张说完站起来就走。

45、户籍信息证实:上诉人张**的自然身份情况。

46、上诉人张**的供述证实:她上访主要反映土地问题,她养子韩东*的治病问题,要求政府给她解决住房问题,法院强判她与前夫韩**的离婚问题。她离婚时房子判给她了,但1998年她把房子以3.2万元卖给曲某某了。前美丽河村给她在马蹄营子和前美丽河村租房子了,但她必须有自己的房子,而且必须是楼房,她也不去敬老院住。她就要她原来的那块地,别的地她不要。她抱柴火去政府走廊是为了取暖,她多次到镇政府领导办公室,不给她解决问题她就不走。她要和韩**分共同财产,韩**不给她,她就去北京上访。如果韩**不给她钱,镇政府就得给她60万。姓葛的怕她去北京上访,给了她20元钱,韩某某一次给她30、50元钱,给了她几次,也是怕她去北京上访,她向高某某要过钱,一次20、30元钱,给了几次她记不清了。镇政府安排她在依发饭店吃住,老板不说好听的,她搬着行李就去镇政府住了,在韩某某的信访办公室住了半年多,在镇政府食堂吃饭,她没掏过钱。周书记给了她400元钱,张**去北京接她给过她100元,最后这次去北京接她,她要2000元钱,不给她钱她就在北京马家楼不走,结果当时给了她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违反信访规定,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政府缠访、闹访及北京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拘留,但仍不思悔改,在美丽河镇政府长时间居住、食堂就餐不付款,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在上访期间以不给钱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一千元以上,情节严重;上诉人张**到政府无理纠缠、谩骂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李**提出的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张**在镇政府长时间吃住,拦截通勤车,向民政的和财政的索要钱款,在接访期间,张**向他要钱,不给钱就赖着不走,他个人共给张**100多元;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张**吃住在镇政府,经常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整个镇政府的正常工作,张**向他要钱,他不得已给张**500元;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张**在北京上访,非得要2000元才回来,当时给了张500元,张**还向他个人要过钱,每次几十元或者上百元,总共给张500多元;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张**吃住在镇政府,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他给过张**七、八次钱,有700元左右,他给张*是因为张不让他办公,下班也不让他回家;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他去北京接张**7次,不给钱张**就不回来,2014年5月23日他在北京接张**时,张**非得要2000元钱,他没办法给了张500元;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张**向他要钱,他不得已给了张两次钱,一次30元,一次15元;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张**经常到他办公室要钱,他不得已就给张20元或30元,大概给了5次,过年的时候张**跟他要衣服,他没办法又给了她50元钱,总共给张200多元;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中旬,张**在他的饭店住了20多天,食宿费一共420元,是韩某某结的账;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张**多次阻拦镇政府通勤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张**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十一次;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前美丽河村张**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元宝山区信访局关于研究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村民张**信访问题有关事宜的说明、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关于美丽河村张**信访问题的说明等证实对张**上访问题的处理情况;赤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笺赤政信核字(2011)13号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证实张**无理诉求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受理;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为张**租赁房屋情况;现金支付凭证、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明接张**费用支出及给付张**钱款情况,光盘一张及美**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接访张**的情况;上诉人张**的供述证实姓葛的怕她去北京上访,给了她20元钱,韩某某一次给她30、50元钱,给了她几次,也是怕她去北京上访,她向高某某要过钱,一次20、30元钱,给了几次她记不清了,周书记给了她400元钱,张**去北京接她给过她100元,最后这次去北京接她,她要2000元钱,不给她钱她就在北京不回来,当时给了她500元,镇政府安排她在依发饭店吃住,老板不说好听的,她搬着行李就去韩某某的信访办公室住了半年多,在镇政府食堂吃饭,她没掏过钱。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互相印证,认定上诉人张**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张**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的刑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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