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飞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0年安丰乡东南洲村经村民同意将620亩土地面积承包给浙江商人骆**开发渔池,2005年1月15日到期后,该村为偿还债务未经村民同意延期承包10年。因村民强烈反对,2006年4月26日,经安丰乡政府组织三方协商,达成转租10年的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共10年,转租补偿金由骆**直接交给东**委会,由村委会按100元/亩.年的标准补偿给各村民。协议在安丰乡司法所、安**管站的见证下,由包括胡**及其父亲胡*在内的村民代表签字确认。胡*一家实际在册面积6.6亩,村里另外单独补偿其3.4亩,其2005年至2015年共10年的补偿金共计12000元已按标准全部补偿到位。2005年胡**因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其妻被政府强行引产。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胡**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其所在安乡县**村支部书记许*有贪腐问题、村集体土地流转不合法问题及其二胎被强行引产的计生问题,并以上述理由非法上访。2006年12月11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经初查由于未发现许*的经济问题,遂对胡**关于许*有贪腐问题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胡**不服,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于2007年8月13日驳回了胡**的复议申请,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09年12月23日,安丰乡政府与胡**及其父亲胡*签订《关于东南洲村“两胡”上访的处理协议》,由安丰乡政府向胡**、胡*支付27500元作为补助,并在东南洲村3组渔池中确权10亩给胡**、胡*二人,二人不再以前述三问题为由赴中央、省、市、县上访。安丰乡政府已于2010年12月17日履行该协议。为便于入帐,27500元的组成为:2009年12月23日,由东南洲村干部邓**经手以安丰乡政府维护村渔池治安工作经费的名义支付胡**2500元,由县信访局秦*转手支付胡**10000元;2010年8月2日以补助款的方式,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由胡*直接从安丰乡政府领回10000元;2010年12月15日以安居工程补助款的名义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支付胡**5000元。

2011年东南洲村划归安乡县大鲸港镇管辖。2011年9月24日国庆节前后,胡**再次以上述事由进京非法上访,大鲸港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周*、曾*将胡**从北京接回,要求其停止无理上访,胡**在与二人的协商中提出给钱就不上访,大鲸港镇政府领导多次给胡**做工作未果。2012年10月12日,大鲸港镇政府因信访稳定工作压力,被迫与胡**签订《停访息诉承诺书》,以借款的方式分期支付35500元给胡**,胡**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继续上访、缠访、越级上访,否则将退回借款。大鲸港镇政府依协议于2012年至2014年共计支付胡**35000元,分别为:2012年10月12日由胡**及其父亲胡*二人共同以政府救助款名义领取5000元;2013年2月5日由胡*以借款名义领取10000元;2014年1月27日由胡**以借款名义领取15000元;2014年10月27日由胡*以综治息访费名义领取5000元。但胡**得款后,仍以相同事由多次进京非法上访。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存根》,证明本案系大鲸**治办主任王*乙报案案发,被告人胡**于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于2006年以来到省进北京无理上访二十余次,以无理上访,上级将会追究当地镇政府领导责任为由先后敲诈安丰乡人民政府27500元,敲诈大鲸**政府35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常德市进京上访违法人员登记表》、《安乡县2011年到京上访人员名单》、《安乡县2012年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安乡县2013年3月到京上访人员名单》、《安乡县2014年1-12月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名单》、《2014年维护首都稳定上访信息核查专刊》、安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进京非访、涉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证明胡**曾于2011年9月25日、2012年9月17日、2013年3月1日、2014年6月25日分别以反映村支书收取村土地租金不入帐,土地纠纷为由到京无理上访,并因此于2009年1月9日被安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3年6月4日受到安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于2013年8月30日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5年1月13日,胡**参与4人越级上访,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出具文件建议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3)《大鲸港镇发票报销审批单》及其原始凭证粘贴单,王*乙2011年、2012年的工作笔记、候*关于2013年度接访胡**的会议记录,证明王*乙曾于2011年10月26日、2012年3月3日接访“二胡”,胡*明确向政府部门提出要钱。候*曾于2013年期间接访胡**。周*、曾*曾于2011年9月24日、2013年3月4日到北**访胡**。

(5)《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初查结论报告》、《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证明2006年12月21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经查未发现许*有经济问题,不予立案。2007年8月13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经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胡**、胡*均关于对许*的贪腐问题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维持该院不予立案的决定。

(4)《土地转租合同》、《东南洲村土地转租补偿金*细表》及其说明,证明:A.东南洲村于2006年4月26日将村民面积620亩转租给浙江商人骆**,转租期限为2005年至2014年共10年,合同上有胡**本人签名。B.东南洲村3组农户每年领取土地转租补偿金的情况。C.胡*的在册面积6.6亩,另外3.4亩由村里单独补偿,已按同样标准全部补偿到位。胡*2005年至2015年的土地补偿金已发放到位。

(5)《关于东南洲村“两胡”上访的处理协议》,证明2009年12月23日,安丰乡政府代表杨*、彭*、周**、刘*与胡*、胡**二人达成协议:1.由乡政府出面与县信访局协调,由县信访局一次性救助胡*、胡**1万元。2.由乡政府出面与民政局协调,安排胡**农村安居工程指标1个,在胡**准备做屋买砖时,由乡政府付款1万元,在安居工程基本完工时,乡政府再给付胡**5000元。3.由乡政府出面,介绍胡*从2009年起至2014年给聂**看鱼池,每年由聂**给付胡*工资2500元。4.由乡政府出面督促东南洲村给胡**、胡*在东南洲三组渔池中确权10亩。5.胡*、胡**不再为东南洲田土转租问题、许*经济问题、胡**的计划生育问题等去中央、省、市、县上访,也不再为以上问题蛊惑其他群众上访,并对处理意见高度保密。如有违反,一次性救助款原数返还,并中止看鱼池的合同,也不再给胡**安排农村安居房指标。

(6)《领导大接访活动记录》2份、《停访息诉承诺书》,证明大鲸港政府相关人员曾于2012年10月8日、2012年10月12日两次与“二胡”就上访事宜进行谈判。2012年10月12日,胡*、胡**因土地权属纠纷、村级财务帐目和计生政策疑问等问题与大鲸港政府达成协议:1.一次性给予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和困难救助金共计35500元,到2014年12月31日结帐付清。2.款项分期支付:自签订承诺书之日起付5000元,年底腊月22日前付1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年底付1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年底付500元。3.支付方式采取中途借条领取,至2014年底若胡氏父子遵守承诺,将借条换领条结总账。4.胡氏父子不再以任何理由到党政机关、部门上访、缠访;不邀集串联他人或者暗中唆使他人越级上访;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找县、乡、村提出其他无理要求;不散播有负面影响的言论。否则,以无理缠访论处不予接待,同时终止处理意见,追回所借资金,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7)领款凭据8张,证明:A胡**、胡*二人共向安丰乡政府领取现金27500元。分别为:2009年12月23日,由东南洲村干部邓**经手以安丰乡政府维护村渔池治安工作经费名义支付胡**2500元,由县信访局秦*经手支付胡**10000元;2010年8月2日以安居工程补助款名义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由胡*直接从安丰乡政府领回10000元;2010年12月15日以安居工程补助款名义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支付胡**5000元。B胡**、胡*二人共向大鲸港镇政府领取现金35000元。分别为:2012年10月12日由胡**、胡*二人共同以政府求助款名义领取5000元;2013年2月5日由胡*以借款名义领取10000元;2014年1月27日由胡**以借款名义领取15000元;2014年10月27日由胡*以综治息访费名义领取5000元;

(8)《关于胡**等两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情况》,证明,安乡县大鲸港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日对胡**上访事件的调查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系被告人胡**父亲)的证言,证明胡*同样因胡**反映的三问题与胡**自2006年开始多次上县、到市、赴省、进京上访至今,上访至京后,大都由大鲸港政府及安丰乡政府安排接回。为了不让“二胡”继续上访,2012年10月12日,大鲸港政府为“二胡”做思想工作,与“二胡”签订《停访息诉承诺书》,“二胡”以打借条的方式分多次在大鲸港政府拿了35000元钱,“二胡”若再上访,大鲸港政府可以追回钱款。得款后,胡*未再次上访,胡**因许留山贪腐问题未处理再次到北京上访2次。所得款项已用于胡**家庭开支。因胡**违反约定再次上访,大鲸港镇政府领导多次向“二胡”追讨款项,但均被“二胡”拒绝。

(2)证人许*(东**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许*自1995年至今一直任东**支部书记。“二胡”的上访理由均已得到答复并得到额外救助,但“二胡”仍无理上访。由于土地流转,东南洲村大部分农民抛荒,村里根据上级要求解决大面积抛荒问题,调整农业结构,将村大部分抛荒面积经村委会及群众大会通过,以每亩每年120元的补偿金标准转租给浙江商人挖成渔湖,期限至2015年1月14日。胡*飞系当时的群众代表,并在2006年4月26日的土地转租合同上签了名。当时胡*飞的实际抛荒被改变用途而转租的面积只有6.6亩(“二胡”系一个户主,抛荒转租面积实际只有3.4亩,后经群众大会通过,将村企业集体面积分给其3.2亩),因“二胡”多次无理上访,安丰乡政府迫于上级部门压力,责成东南洲村在三组渔湖面积中确权“二胡”10亩,东南洲村从集体企业面积中补给“二胡”3.4亩,共10亩面积已按每亩每年120元补偿到位。全村需领补偿金的有200多户,共有面积620亩。全村只有胡*飞、胡*因长期无理上访给其面积确权到位,并多给了3.4亩。因怕群众有意见从面引发新的矛盾,村组织按“二胡”实有面积6.6亩造表,另外3.4亩另外走帐帮其解决。第年发钱给“二胡”时均由村组长孙**、姚**、王**负责转交“二胡”,“二胡”每次领款时都拒绝签字。转租合同到期后,村组织不再对抛荒面积进行管理,由各农户自行处理,或自己种或转租他人。2014年下半年,村委会干部多次通知“二胡”自行处理确权的10亩面积,现全村其他农户都已自行处理,唯有“二胡”不肯接受,不接受他人租种,也不接受村里另外调整的良田,纯属无理取闹。

(3)证人彭*(安**政协联络主任)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彭*任安**政法书记,胡**与其叔父胡**,父亲胡*系安丰乡无理上访户,给安丰乡政府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工作都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彭*曾多次给其做思想工作。三*反映的问题为:A.反映东南洲村支书许*贪腐500多万元;B.2005年因无准生证怀第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C.土地流转问题。其土地经多次抛荒后调整,因家庭人口多、面积少,要地。对于胡**反映的问题,安乡县检察院经调查并复议对许*贪腐问题因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强行引产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流转系经村民自治流转,综上,县乡二级政府已经将胡**的上访定性为无理上访。为平息胡**等人的无理上访,安丰乡政府经决议后以扶贫解困的名义,于2009年至2010年先后付给胡**等人27500元,胡**等人承诺不再上访。为另立项目便于入帐,27500元的组成为:2009年12月23日,由东南洲村干部邓**经手以安丰乡政府维护村渔池治安工作经费的名言支付胡**2500元,由县信访局秦*转手支付胡**10000元;2010年8月2日以补助款的方式,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由胡*直接从安丰乡政府领回10000元;2010年12月15日以安居工程补助款的名义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支付胡**5000元,2011年,东南洲村划归大鲸港镇政府管辖后,安丰乡政府不再处理胡**等人的上访。

(4)证人邓*(大鲸**村治安主任)的证言,证明邓*自2004年至今任东南洲村干部。胡**与其父胡*自2006年至2014年多次到省上京无理上访,给东南洲村、安丰乡政府、大鲸**政府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其上访理由有三:A、反映东南洲村支书许*贪腐500多万元;B、2005年因无准生证,胡**之妻怀第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C、土地流转问题。关于胡**举报许*有贪腐问题,安乡县人民检察院经初查于2006年12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2007年8月13日因举报许*贪腐问题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关于胡**反映的妻子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的问题,已由上级政府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给予答复。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农户大面积抛荒,农业结构调整,经全村群众大会通过后决议,由各农户自愿放弃土地面积,自2005年开始至2014年共10年的补偿款已全部到位,全村涉及到的农户上百户。胡**与胡*的面积实际只有6.6亩,因胡**无理上访,村里按10亩面积计算,以每亩120元的标准给胡**补偿。因怕群众对胡**加补的3.4亩有意见,经胡**、胡*同意,胡**表上只显示6.6亩,另外3.4亩单独补偿。针对胡**反映的三点问题,东南洲村、安丰乡政府、大鲸港政府、县信访局均多次调查查帐及协商处理,给予其答复。但胡**仍无理上访,为安丰乡政府、大鲸**政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几级领导受到县级领导的批评,甚至处分。政府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被迫花钱买平安。安丰乡政府通过与胡**协商,在保证其不再无理上访的情况下,经决议后以扶贫解困的名义于2009年至2010年先后付给胡**等人27500元。为便于入帐,27500元的组成为:2009年12月23日,由东南洲村干部邓**经手以安丰乡政府维护村渔池治安工作经费的名言支付胡**2500元,由县信访局秦*转手支付胡**10000元;2010年8月2日以补助款的方式,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由胡*直接从安丰乡政府领回10000元;2010年12月15日以安居工程补助款的名义在东南洲村干部邓**的证明下支付胡**5000元。2011年,东南洲村划归大鲸**政府管理,直至2014年,胡**仍不停上访。大鲸**政府花钱买平安,与胡**签订《停访息诉承诺书》,胡**以借款的方式向大鲸**政府拿了35000元,保证不再上访。如若上访,胡**将归还所拿钱款。但胡**得款后仍继续无理上访,大鲸**政府则找胡**追讨,胡**拒不返还。

(6)证人雷*的证言,证明雷*于2010年至2013年在大鲸港镇政府任党委书记,胡**、胡*上访就是为了要钱。2012年10月9日,雷*、钟*、王**与胡**、胡*协商谈判平息上访事宜,胡**、胡*明确提出10亩土地要按10年算钱,强行引产要赔几万,总共加起来有十几万。政府迫于维稳的压力,因怕受处分,通过做思想工作,最后胡**、胡*同意由政府给3.55万元后不再上访,但二人拿钱后仍在上访。

(7)证人候*(大**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证言,证明候*于2012年9月调入大鲸港镇政府任镇长,是胡**非访包保责任人。胡**自2006年以来一直到省、进京非法、无理上访,东南洲村在2011年划归大鲸港镇政府管辖以前,由安丰乡政府处理胡**的上访事宜。2009年12月23日,安丰乡政府与胡**、胡*父子签订协议,以解决困难名义付给胡**27500元,胡**不得再以土地流转、许*经济问题、计划生育问题无理上访。2011年东南洲村划归大鲸港镇管辖后,胡**违背与安丰乡签订的协议,仍然以上述问题为由要求大鲸港政府继续解决,不然就继续上访,给大鲸港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为了平息胡**的无理上访,求得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候*与镇政府主要领导协商后,被迫花钱买平安。由政法书记钟*具体与胡**、胡*谈判,并于2012年10月12日形成停访息诉协议,有综治办主任王**、雷**、派出所所长陈**在场,约定以借条方式由胡**、胡*在大鲸港政府共领取35500元,胡**、胡*在协议上签字承诺不得再到省进京上访,否则将归还借款;若遵守承诺,大鲸港政府将不再向其追讨借款。但“二胡”得款后仍于2013年继续以相同理由无理上访。候*曾于2013年3月7日、2013年12月9日接访与安乡县信访局将胡**北京接回。因胡**违反协议,大鲸港镇政府曾向其追讨35000元借款,胡拒不归还。

(8)证人周*(大鲸港镇政府干部)的证言,证明周*曾由政府安排到北京接上访人员胡**二次。一次是2011年9月24日两会召开期间,周*与曾*到北京某大桥下找到胡**后,给其做思想工作,并给其200元钱,为其购买火车票,招呼吃住,将其从北京接回。另一次是2013年3月4日,周*与曾*到安乡**事处见到已被控制了的胡**后,为其做思想工作,并给胡**买了两条黄芙蓉王**,车票,并招呼吃住,将其从北京接回。每次到北**访胡**所有的车票、生活开支均由大鲸港镇政府开支,每次都要开支几千上万元。

(9)证人曾*的证言,证明曾*于1990年至今任职于大鲸港镇政府。2011年东南洲村划归大鲸港政府管辖后认识了上访户胡**,并到北京接过胡**二次,一次是2011年9月24日从安乡出发,10月1日接回,系国庆节特护期间;一次是2013年3月4日从安乡出发,3月6日接回,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召开期间。另证明,胡**、胡*父子从2006年开始到京上访、缠访,给安丰乡政府和大鲸港政府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2011年,“二胡”所在村东南洲划归大鲸港管辖后,为息访保平安,大鲸港政府于2012年10月12日与“二胡”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以借款方式共付给“二胡”35000元。2011年10月初某天,曾*与政府工作人员周*从北京将无理上访的胡**接回,第二天上午,胡**、胡*父子到王**公室与曾*、王**、王*甲三人谈判时称,要用钱解决问题,10亩土地面积按10年算要十几万,二胎被强行引产要钱,不然就继续上访,曾*三人将情况向党委书记雷*汇报后,为了平息上访,雷*安排钟*、王**负责具体谈判,于2012年签订停访息诉协议,大鲸港政府支付胡**、胡*35000元。

(10)证人王**(大鲸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王**于90年至今一直任司法所长。胡**、胡*从2006年开始赴省、到京多次上访。2011年10月初两会期间,曾*与周*将胡**从北京接回来后,王**、曾*、王*乙三人对胡**、胡*做思想工作时,二人提出要钱,胡*提出10亩面积按10年算要10多万,胡**补充说二胎被强行引产要补偿几万,王**三人在对“二胡”宣讲政策时,胡**扬言,不给钱就继续上访,给钱就不上访。

(11)证人钟*(大鲸港镇副镇长,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证言,证明2011年,胡**所在的安丰乡东南洲村划归大鲸港镇管理。胡**、胡*二人系大鲸港镇老上访户,自2006年至今,多次无理赴省、上京无理非访。上访理由为A.反映东南洲村支书许*贪腐500多万元;B.2005年因无准生证怀第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C.土地流转问题。其土地经多次抛荒后调整,因家庭人口多、面积少,要地。对于胡**反映的问题,安乡县检察院经调查并复议对许*贪腐问题因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强行引产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流转系经村民自治流转,综上,县乡二级政府已经将胡**的上访定性为无理上访。为平息无理上访,迫于维稳压力,大鲸港镇政府以胡**、胡*打借条的方式向其支付35500元,由胡**、胡*在《停访息诉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不再无理上访,现二人已领回35000元。因“二胡”违反承诺继续非访北京,大鲸港镇政府未支付剩余的500元,并要向其追回领走的35000元。另证明2011年10月初,大鲸港政府工作人员曾*从北京将上访人员胡**接回来的第二天,由曾*、王**、王*甲具体跟胡**、胡*谈判后,曾*向钟*、党委书记雷*汇报说,胡**、胡*向政府提出要钱,10亩面积按每年每亩1000元算收入,胡**的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要补偿,不然就继续上访。政府迫于维稳压力于2012年10月9日与“二胡”谈判时,“二胡”提出10亩面积按每年每亩1000元算收入要10万元,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要补偿5万元,经协商,“二胡”提出10亩面积按每亩每年800元计算8万元,二胎被强行引产要3万元,二项共计11万元,不然就继续上访。经再次协商,由大鲸港政府给胡**、胡*35500元,“二胡”当场表态不再上访。2012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停访息诉协议。

(12)证人王*乙(大鲸港镇政府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明大鲸港镇政府共付给胡**35000元,是由胡**、胡*2人共同在大鲸港政府办理的领款手续。2011年,东南洲村划归大鲸港镇管辖后,胡**,胡*均多次向政府提出要钱,一是安丰乡对胡**的妻子计划外二胎强行引产,胡**向大鲸港政府要5万元,后经协商,胡**让步只要求3万。二是胡**有10亩土地面积流失,按每亩1000元,10年计算,要补偿款10万元,后经协商,胡**变更为按800元每亩计算要8万元。两项共计11万元。否则,胡**将以上访相威胁。为维护社会稳定,按县、市政府要求,大鲸港镇干部实行包保到人负责给胡**做思想工作,若出现非访北京现象,县委将直接处分镇领导包保责任人。迫于维稳压力,大鲸港镇政府花钱买稳定,与胡**、胡*签订《停访息诉承诺书》,由政府给“二胡”35500元,“二胡”承诺不再上访,若再上访,则需如数归还。后,政府以打借条的方式分期支付胡**、胡*35000元,但“二胡”得款后仍继续上访,政府多次追讨未果。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流转问题系整个东南洲村的问题,经安丰乡、大鲸港镇及东南洲村多次调查,查明涉及的农户有200多户,土地流转系经东南洲群众大会通过的,“二胡”当时也同意,且村里的补偿已到位,“二胡”系无理上访。关于强行引产问题,系安丰乡政府在政策内对胡**妻子进行强制引产,系执行政策。胡**的无理上访阻碍了政府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扰乱了全镇社会秩序,影响其他人跟着无理上访,使接待、息访工作难度加大。另证明,2012年10月9日,王*乙与党委书记雷*、钟*三人与“二胡”在大鲸港政府综治办办公室就息访事宜谈判,初步达成一致。2012年10月12日,王*乙与钟*、派出所所长陈**与“二胡”在大鲸港政府综治办办公室就息访事宜进行第二次谈判。谈判过程中,胡**明确提出要钱,一是安丰乡对胡**的妻子计划外二胎强行引产,胡**向大鲸港政府要5万元,后经协商,胡**让步只要求3万。二是胡**有10亩土地面积流失,按每亩1000元,10年计算,要补偿款10万元,后经协商,胡**变更为按800元每亩计算要8万元。两项共计11万元。“二胡”还提出胡**曾被公安局行政拘留,要补偿误工费。通过协商,大鲸港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同意给二胡35500元。2011年9月,曾*从北京将胡**接回后,曾*、王*乙、王*甲三人在王*甲办公室与“二胡”谈判时,“二胡”就明确说过给钱就不上访,不给钱就要上访。

(12)证人刘*(系被告人胡**同学)的证言,证明胡**是老上访户,因不服村里土地面积分配、第二胎因计划生育政策被引产多次到县、市、省、京无理上访。胡**无止境的无理上访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耗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因胡**宣扬因上访找政府机关要了不少钱,滋生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有人因看到胡**上访能拿到钱就跟着上访,甚至出现了上访专业户,田地都不怎么种,以上访为生。

3.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胡**以东南洲村支书许*贪腐500多万元,欺压百姓,打伤人;2005年其无准生证怀第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土地流转问题等,于2006年开始赴省、进京上访,到过北京20余次。(2)胡**明知上访会导致县委领导及上级追究大鲸港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处分,自2006年3月13日开始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大鲸港镇政府和安丰乡政府多次对其作思想工作。安**党委书记、大鲸港镇政府、信访局、村政府几级都多次处理过胡**反映的二胎被安丰乡政府强行引产及土地流转问题,胡**对处理结果均不满意。为了胡**不再进京上访,安丰乡政府给了胡**27500元。2012年10月12日,大鲸港政府多位领导给其做思想工作,与胡**及其父亲胡*二人签订《停访息诉承诺书》,同意给二人35500元避免其再次上访。为免其再次上访,胡**及其父亲胡*以打借条的方式在大鲸港政府分多次拿了35000元(胡**经手2次共20000元,胡*经手15000元),若胡**再次上访,则大鲸港政府有权追回拿走的钱款。但得款后,胡**违反《停访息诉承诺书》的约定,仍于2013年开始再次进京上访2次,因此,大鲸港政府主要领导钟*、侯**等人多次向胡**、胡*追讨35000元,因“二胡”拒不返还,双方吵过架。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以反映村干部贪腐问题、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其妻子二胎被强行引产的计划生育问题为由上访,在相关问题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领取相应补偿救助款的情况下,仍然就同一事项进行上访,在多次受到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采取以进京非法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多次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拿硬要金额35000元不当,应当以胡**签字领取的款项为认定金额,包括被告人胡**与其父亲胡*共同签字领取的款项,即2012年10月12日由胡**、胡*二人共同以政府救(求)助款名义领取的5000元,2014年1月27日由胡**以借款名义领取的15000元,二项合计20000元。关于被告人胡**所提检察院对其举报的村支书许*有贪腐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层层上访系合法行为的辩护意见,因胡**举报他人贪腐问题已经法定程序依法处理,据此上访,于法无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胡**所提其“未参与与政府的谈判过程,只在父亲胡*与政府谈好后的协议上签名,从未提出过给钱就不上访的要求”的辩解意见,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多名在场证人共同证明胡**与其父亲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且胡**在《停访息诉协议》及领(借)款凭据上签字认可。故对被告人胡**所提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胡**虽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行无罪辩解,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基本事实,仍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胡**不服,以1、其系合法上访,没有违法犯罪;2、原判超期羁押;3、原审判决书中确定的执行刑期没有扣除先行羁押的刑期;4、对于其递交的证明无罪的证据没有审查和采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被告人胡**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相要挟,多次强行向地方政府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胡**上诉称:其系合法上访,没有违法犯罪。经查,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定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规范有序地反映诉求。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对安乡县安丰乡东南洲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许*的初查结论报告,安乡县大鲸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胡**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安乡县**委员会出具的土地转租补偿金*细表,胡**、胡*与安乡县安丰乡政府签订的关于东南洲村“两胡”上访的处理协议,停访息诉承诺书,相关息访领条、借条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胡**反映的村干部贪腐问题经查不属实,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其妻子二胎被强行引产的计划生育问题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胡**已与相关部门就上述问题签订了息访协议并实际领取相应补偿救助款,但胡**违背承诺,依然就上述事项进行上访,在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采取以进京非法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相要挟,多次向地方政府索要财物,原审被告人胡**的行为并非是为了表达合法诉求,而是制造社会影响,以实现个人的其他非法目的,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胡**上诉称,其系合法上访,没有违法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上诉人胡**还上诉称:原判超期羁押。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胡**于2015年1月2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2015年4月3日该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按照上述规定,侦查机关系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本案件,原审被告人胡**将逮捕前拘留的期限计算在侦查羁押的期限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上诉人胡**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上诉人胡**另上诉称,原审判决执行的刑期没有扣除先行羁押的时间,经查,原审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即515日,但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刑期为420日。

原审法院在确定对其执行的刑期时已扣除胡**在判决作出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上诉人胡**还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于被告人递交的证明无罪的证据没有审查和采信。经查,上诉人胡**在原审法院提供的涉上访的转办函等证据,证明胡**多次逐级上访事实的经过,但原审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其上访反映的相关问题已经有关部门处理,说明原审法院对胡**提供的证据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一并进行了审查,只是因不能证明其无罪而没有采信,故上诉人胡**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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