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1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与同村的蔡**发生争执,蔡**一气之下用谷耙(握*是竹制的,谷耙的板是金属)殴打蔡**,致使蔡**左脚和背部受伤。2014年9月5日,经广东省**鉴定中心鉴定,蔡**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蔡**通过夏*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查询、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蔡*丙的陈述、证人夏*、蔡*乙、何*、梁*甲、莫*、梁*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蔡*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蔡**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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