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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娄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永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十一月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三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在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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