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利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二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先人及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二年八月、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amp;amp;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u0026amp;amp;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