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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办案备注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备注属]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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