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庆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较好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及履行职务代表巩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