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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同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2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接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并转投他人,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在其家中接受投注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参赌人员邓**,缴获“六合彩”投注单四本、记账本两本。经对缴获的投注单核对,被告人周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20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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