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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5日凌晨,同案人王*伙同林*(已判决)、阿*(另案处理)商量打砸位于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被害人王*波家,由阿*纠集被告人黄*东、同案人蔡**、陈**(均另案处理)及另外三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另案处理),由林*、黄*东分驾两辆五菱面包车,载上述7人窜到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被害人王*波家持械进行打砸,造成王*波家拉闸门等物品不同程度损毁,随后众人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黄*东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澄海区物价局鉴定:王*波家拉闸门等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10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蔡**、陈**、王*的供述,被害人王*波的陈述,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斯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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