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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孙*甲污染环境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孙*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韩**、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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