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孙*甲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韩**、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刘*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翟*国犯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岑阿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甲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戚*来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杨*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康**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罪犯齐**减刑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