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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来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和2015年3月份,被告人戚*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德凤**事处地西村德生寨的“后头冲头”坡自留山的林木进行砍伐,后将砍伐得林木出售给木材加工厂。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进行鉴定:被告人戚*来无证滥伐杉木活立木蓄积29.4954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l9.4965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造成经济损失12633.10元。案发后,被告人戚*来已上缴滥伐林木赃款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物证:随案移送的采伐工具油锯一把。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程序证据;(2)被告人戚*来的户籍证明;(3)被告人戚*来到案说明;(4)威志来林权证复印件;(5)调取威志来出售林木检尺单及扣押采伐工具油锯一把;(6)地西村民委证明及残疾人证;(7)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

3、证人戚**、龚某庆、易**、向某贵的证言。

4、被告人戚*来的供述与辩解笔录:对其无证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5、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意见:被告人戚*来在德凤**事处地**生寨“后头冲头”坡采伐林木总面积2.8亩,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29.4954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l9.496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2633.1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位于黎平**道办事处地西村德生寨“后头冲头”坡,附有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来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戚*来到案后自愿认罪,且上缴滥伐林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黎平县司法局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建议法院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戚*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滥伐林木的赃款人民币11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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