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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被告人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后背山坡“黎家湾”自家林地砍伐杂木。经那坡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杨*无证砍伐的杂木总面积为7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8亩,共砍伐杂木幼树1345株,砍伐杂木340株,杂木蓄积量为13.377立方米,材积为7.354立方米。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那坡县百省乡上华村桐油“黎家湾”坡(地名)争议地砍伐杂木。经那坡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杨*无证砍伐的杂木总面积为7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8亩,共砍伐杂木幼树1345株,砍伐杂木340株,杂木蓄积量为13.377立方米,材积为7.3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李*、许**、许**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滥伐林木蓄积量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滥伐森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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