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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7月24日由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罚金5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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