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