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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邱**交通肇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犯交通肇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邱**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2、罪犯邱**的陈述证实,罪犯邱**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安徽省灵璧县司法局杨*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邱**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4、安徽**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万元。

5、安徽**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实,该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经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邱**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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