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一案,浙江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浙丽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王**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已执行交付物折价赔偿10000元,未执行赔偿款1478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刑财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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