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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包*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蒙阴县岱崮镇坡里村居民小区路东边将购买的朱**、鞠*家的杨树共计112株砍伐,立木蓄积共计22.197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袁*、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包*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包*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责令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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