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学、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间,被告人黄*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帮其砍伐与坡金林场购买“规鲁”坡(地名)的枫树。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查,被告人黄*甲无证砍伐的枫树30株,砍伐面积为1.2亩,林木蓄积量为29.862立方米。

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间,被告人黄*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帮其砍伐与坡金林场购买“规鲁”坡(地名)的枫树。经林业技术人员勘查,被告人黄*甲无证砍伐的枫树30株,砍伐面积为1.2亩,林木蓄积量为29.862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甲于2015年11月9日8时许主动到那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黄*乙、梁*、向*、雷*、覃*、农*、王*的证言,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砍伐林木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滥伐林木株数及蓄积量鉴定意见书、通知书,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黄*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