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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兰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刘*代表广西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平旺村新来黄组签订《合作种植、畜禽养殖协议书》,同年7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新**公司承包新来黄组的684.6亩集体山岭种植牧草,该山岭内需砍伐的木材由新**公司负责砍伐并处理。签订承包协议后,刘*为了开路方便种植牧草,于2014年10月1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李*等人砍伐该山岭上的部分相思木。经林业技术工程师勘查,本案被砍伐的相思木206株,折林木活立木蓄积量23.0761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刘*于2014年12月19日自动到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防城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情况说明,发票,缴款书,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黄*甲、黄*乙、黄*丙、李*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附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经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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