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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利*、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海城市某镇自家养鸡房后的杨树。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砍伐树木蓄积调查报告鉴定:树木伐根的位置为某村1林班32小班;现场检尺杨树伐根30个,蓄积18.2立方米;1林班32小班地类为阔叶林,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甲、封某某、马**、司**、韩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海城市恒**评估有限公司砍伐树木蓄积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违法所得(树木折价款)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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