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文某某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任某某家的杉木林,二人商量由任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0月任某某办理了12.9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文某某于2014年10月和2015年4月组织人员将上述山林的杉木砍伐。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文某某向雷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投案。经雷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文某某采伐的树木为杉木,共163株,采伐蓄积为31.2013立方米,超伐18.221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采伐证;证人任某某、赵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言;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雷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检尺单及立木蓄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办理了12.9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随意滥伐林木31.2013立方米,超伐18.2213立方米,其行为是滥伐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以后,被告人文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