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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红旗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界限和株数,私自越界采伐其在北票市哈尔脑乡村民处购买的位于河东村付家台西树林的杨树180株。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超越采伐许可规定采伐的林木共计26.1998立木蓄积。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李**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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