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检察以田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蒙*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到田林县旧州镇平满村伟求屯“保留”(地名)自家林地内砍树开地种植杉木,滥伐天然幼树4844株。案发后,被告人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蒙*供述,2014年9月份,其在没有办理得低产林改造手续及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隆林籍民工到本屯“尾保”(同“保留”地名)自家林地内砍树开地种杉木。林地内都是些小树,已办有林权证,林权证的姓名是其哥哥的。其雇请的民工,是由一个带工的自己喊民工,砍山一共用去了100个工,每个工支付100元钱,其支付了10000元钱。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蒙*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到田林县旧州镇平满村伟求屯“保留”(地名)自家林地内砍树开地种植杉木,滥伐天然幼树4844株。案发后,被告人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蒙*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于200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在法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吴*、覃*、韦*、罗*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滥伐林木现场图、滥伐林木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滥伐林木计算说明、面积计算说明、砍伐幼树点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申请林权证发(换)证现场勘察表,林改宗地示意图,证明,(2007)田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2009)钦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到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