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马*、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先后购买曹县**办事处高堤圈行政村高堤圈村村民黄**、黄**、黄**、邢**、邢**、邢**、邢**等7人耕种的基本农田使用权合计7.2亩,在其中6.2亩基本农田进行挖掘取土,销往砖窑谋利。经鉴定,被挖6.2亩基本农田,已不具备耕种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乙、邢**、邢**、朱*、邢**、邢**、徐*、邢**、邢**、李*、邢**、邢**、邢**、邢**、黄*甲、邢某子、马*过、王*证言,辨认笔录,菏泽**源局出具的关于曹县**办事处高堤圈村取土坑用地现状鉴定书及被挖土地勘测定界图,山东元**有限公司出具的曹**办事处高堤圈村西南角被挖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曹县农业局与山东新**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曹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公示确认表及航拍图,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曹县**办事处高堤圈村西南地被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8张,曹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郑**办事处西南角核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显示地类的情况说明、租赁挖掘机协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被告人赵*自愿预交罚金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取土牟利为目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并实施挖掘取土行为,导致基本农田用地遭到毁坏而不再具备耕种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本院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