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层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法院分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白山分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刘**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18日中午,刘*打电话给田玉*找人去老卢山盗伐落叶松,当天下午2、3点钟,田玉*组织张**等人采取同样的手段在老卢山内盗伐粗的落叶松62棵,合立木材积35.8613立方米,原木材积29.916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8293.63元。晚上7时许,在刘*与他人用金刚车装运落叶松件子的过程中,被三岔子林业局白江河的林政人员发现。由于刘*的执意争取不让白江河林政人员扣押木材车辆,后经双方领导协商同意将已装载金刚车的木材暂时由刘*拉回靖宇林场等候处理。遗留在山场的落叶松件子合原木材积10.909立方米,被龙湾林场回收。两天后,刘*请示单位领导将木材卖掉,刘*给田玉*2800元,田玉*给张**300元,其他参与盗伐人员每人200元,剩余部分被田玉*占有。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熨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6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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