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1)延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立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0个月10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余刑10个月10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