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5)第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曾令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李*在明**某某(已判刑)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雇佣工人为张某某砍伐其位于承德县的柞树天然林。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现场鉴定,被告人李*共滥伐林木57.942立方米,幼树1334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承认,辩解自己系受张某某雇佣干活。

辩护人辩称,首先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李*虽然实施采伐,但是只是受雇佣人,无权决定是否采伐,怎样采伐,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故李*作为滥伐林木的犯罪主体不适格,其次,指控滥伐林木的客观证据不足。对于指控李*滥伐林木的技术鉴定机构为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不是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没有鉴定资格证;公诉人指控李*犯有滥伐林木罪,主体不适格、主要证据不足,故李*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采伐柞树林木,并将该片山林采伐工作以每吨130元价格承包给被告人李*,被告人李*明知该片山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仍然组织雇佣工人为被告人张某某砍伐其位于承德县的柞树天然林,并将所采伐林木打成锯末90余吨,被被告人张某某卖掉。经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现场测量,被告人李*共滥伐林木57.942立方米,幼树1334株。案发后,被告人李*被抓获到案。另查明,2006年8月17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李*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后潜逃,2012年11月2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5年9月16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我找到李*说要在山上伐点林子打锯末,大包给了李*,李*曾问过我有没有采伐手续,我告诉他“没有,你就砍吧,手续的事不用管”;后来,李*到我家找我,让我把之前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改了,改成李*不知道砍伐山没手续的事;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李*到我家找我说张某某要把山上的林木伐了,李*让我去和张某某看树谈价钱,过了一天我去找张某某看的山价钱没谈好;过了三四天,我和李*去找张某某,我们三个谈的价钱;张某某给李*大包的工钱后,李*再给我们这些人开钱,李*应该知道张某某没有手续;3、证人董某某、冀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李*找我,说他给张某某干活,李*是大包砍伐,我们去砍树和拖坡,李*给我工钱;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李*找我说他给张某某打点锯末,大包给他,让我给找工人往机器里添木头,我们干了有三四天的时候,林业中队的工作人员到我们现场,张某某带着林业中队的人员转了一圈就走了;同时还证实刚开始干活的时候,有一次我们闲聊,我问张某某说这有批示吗?张某某说这你就别管了,我都跟林业中队的人说好了,说这话的时候李*也在场,李*听到我们说话也没说什么,后来林业中队的工作人员上山时,张某某跟着转了一圈,张某某和李*说什么我不清楚;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左右,李*和李*某找我去拖坡,拖坡工人有李*某、李*和我,还有一个后来的我不认识;工钱是李*开给李*某,李*某又开给我们几个拖坡工人的;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李*找我去给张某某打锯末;干了三四天的时候张某某领着林业中队的一个人上山转来着;工钱是李*开给我的;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李*和李*某找我去拖坡;我们刚干活两三天,我听说有中队的人去我们砍山的地方,那里我们已经砍了五分之一,绝大部分还没有放,那天下午我问李*,张某某砍山有手续吗?李*说你该干活干活,别的不用管,那些天然林禁伐,办不了手续的;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张某某找到我单位,说要打点锯末种蘑菇,我当时说砍伐林木要办手续,他就走了;后来过几天,我去巡查时听当地百姓说有人在那里砍林子,我当时就去发现有人修道,我就和那些工人说你们要砍林子就要办手续;9、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和被告人李*一同去找过张某某,李*让张某某别盯着李*砍山的事,让张某某改证言;10、村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证实滥伐地点的林木归张某某所有;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砍伐现场情况;12、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意见书,证实砍伐柞树面积29亩,蓄积57.942立方米,幼树1334株;13、收缴证明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违法所得21000元已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收缴;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潜逃,后被抓获到案;15、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因犯滥伐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16、被告人李*供述,2010年11月份,张某某找到自己,让自己砍伐林子并拖下坡打成锯末,自己问张某某有砍伐手续吗?张某某说没有砍伐手续,说他和林业中队说好了,让我尽管砍吧,我组织工人进行了砍伐、拖坡、打锯末的工作,自己是大包,张某某给自己承包费,自己再给工人开支,砍伐的是天然林;当时就为了挣点钱,所以也没有在张某某那看到采伐许可证就砍伐林木了,但自己知道张某某没有采伐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知张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仍然雇人为张某某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张某某滥伐林木犯罪过程中起帮助的辅助作用,系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与新罪数罪并罚。本院为了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撤销本院(2006)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