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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3日,被告人何**从何*某手中购买位于新邵县严塘镇某某村的某某采石场,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投资人系其子何*峰,但实际上由何**负责采石场的全盘工作。2010年至2012年初,某某采石场一直在架设采石的机械设备。2012年,新邵县严塘镇某某采石场因生产需要又陆续租用某某村14组翘风排的土地用于堆放盖山土,租用了严塘村14组翘风排上的黄老祖山用于开采碎石,至今山已开采位于黄老祖山东南角的部分地,尚有大部分林地未开采。何**在开办采石场期间,一直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经鉴定,新邵县严塘镇某某采石场占用土地总面积37.3亩,其中林地面积18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省级公益林),非林地面积19.3亩,植被和土层被严重毁坏。2015年7月21日,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租地协议、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新邵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对某某采石场从轻处理的请求等物证、书证,证人何*生、陈某某、何*良、何*峰、何*某、何*时、何*涛、谢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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