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南省宁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狱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杨**系主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