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淅川县马蹬镇杜岗村冯庄组(老**)山上开采石子矿。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淅川县马蹬镇杜岗村冯庄组(老**)采矿毁林23.99亩,其中荒山宜林地15.38亩,有林地8.61亩,林地毁坏程度100%。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以及书证到案经过、林业局证明、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保护农用地资源,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