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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为了饲养牛、羊和种植食用菌,于2011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罗源县中房镇上宅村里湖山场旗峰生态农场管理房南面山坳里用挖机平整出一块坪地,并建了一座蓝色顶棚钢结构厂房;2013年再对平整出的坪地进行修整;2014年在这块平整出的坪地旁修了一条水泥路并铺设了一块水泥坪,2014年年底在蓝色顶棚厂房旁建了两座白色顶棚钢结构厂房,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2015)林鉴字第138号)鉴定,被告人李*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25.05亩,林种为商品林。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李*甲到罗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李*丙、王**、王**、陈*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5)林鉴字第138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饲养牛、羊和种植食用菌,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李*甲能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根据罗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李*甲具备社区矫正监管帮教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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