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5)徐*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司法局于2015年12月3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甲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司法局提出,罪犯李*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手机已停机,经多方查找,仍无法联系,自2015年10月17日至同年12月30日下落不明,脱离监管。并提供了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八四派出所证明,证人刘*、王*、商*、韩*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甲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徐*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甲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李*甲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