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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博爱县清化镇小中里村基本农田5873.63平方米(折合8.81亩),用建筑垃圾压平后建成停车场和养殖场,致使所占耕地被大量毁坏。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主动缴纳罚金9000元,并对非法占有的土地进行了部分土层覆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国土资源案件卷宗材料;证人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地类认定书,土地规划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非法占有的土地进行了部分土层覆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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