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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涡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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