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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何*成以46000元租用新邵县严塘镇某某村的狮子脑石山和谢家院子(租期20年)开办采石场,2012年办好营业执照,2013年7月正式生产。从正式生产到案发,何*成用挖机在采石场破土挖石,一直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经鉴定,何*成开办的采石场共占用省级公益林地40.5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罚款收据、租地协议、租地租金领据、营业执照、公益林补偿金发放表、征地协议、处罚决定书及征收植被恢复费收据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何*贤、何*国、何*丰、何**、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成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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