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付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付*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伙同老姜、小*为盗伐林木,于2009年秋找到代洪先,代洪先同意收购其欲盗伐的林木并负责运输。商定后,王**、付*、沈**等人进行了分工。王**、付*、沈**同老姜等人于2009年8月至2010年间,在靖宇县、抚松县、桦甸市、敦化市、蛟河市等地的林场内大肆盗伐国有林木。其中,付*参与作案51起,盗伐国有林木384株,其中落叶松、白桦树、胡桃楸子树共计261株,水曲柳123株,合计立木材积554.8428立方米。案发后,付*投案自首。付*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多次盗伐林木,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系主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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