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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盗伐林木罪,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2)将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3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9日入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8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求胜犯数罪,系累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累计被扣14分,且财产刑履行较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求胜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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