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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购买的位于卢氏县狮子坪乡黄柏沟村庙后组后沟大石壕、庙阴壕林坡上采伐栎类林木。经现场勘查,共计采伐林木43棵,合立木蓄积10.545立方米。

本院查明

另经庭审查明:1.被告人杨某某将部分滥伐的林木打截为原木出售,得款人民币2300元。2.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主动找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7日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刘**、冯某某、刘*乙、曹**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赵**、潘*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采伐现场照片,刘**、曹**的林权证复印件,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管理股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300元应予追缴。

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后虽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找到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3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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